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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8
7月7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推动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总体要求
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全驾驶理论内容纳入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完善培训考试
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
需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凭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从业资格证,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简化申领流程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件。
优化政务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便民政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全国范围内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
强化诚信考核
对年度诚信考核计分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的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对年度诚信考核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跨省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依法通过诚信考核、公开公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从业经营行为